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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与认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政办〔2015〕10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2019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与认定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评估对象
(一)申报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认定制度。达到《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均可向县教育局申报认定。
1.资质要求。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18年度年检合格。
2.资产管理。法人产权明晰,做到“五独立”,即园舍相对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师资独立。
3.办园行为。办园规范,依法接受县教育局、乡镇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达到或相当于《浙江省幼儿园等级标准》中三级及以上(农村偏远地区可放宽至准办级)民办幼儿园。依法保障合格幼儿教师享受基本待遇、缴纳社会保障金,教师待遇确保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上。
4.财务管理。幼儿园应建立相应规范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幼儿园享受财政补助项目的账务要纳入县财政监管序列。
5.收费合理。参照《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和《温州市发改委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2013〕25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且无其它乱收费现象。
(二)评估对象及初审材料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对象。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学区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教育局。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苍南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3份;
2.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3.通过准办级及以上等级评估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