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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下发温州市烟草专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县(市、区)局,本级专卖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烟草专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18年7月2日
(可公开)
温州市烟草专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的实施。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由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实施。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或拒不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生产经营假冒烟草专卖品,且曾因生产经营假冒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的;
(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或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卷烟,卷烟价值5万元(或数量5万支)以上,且曾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