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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考勤、请休假、值班备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严肃机关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规定,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人脸识别打卡制;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无特殊理由不允许请假,上班时间内应专心于本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事外出应向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说明,并填写人员外出登记表;科室主要负责人因事外出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并填写人员外出登记表。一次迟到、早退和中途私事外出,超过2小时作事假半天处理,并需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3.因公出差下乡,各科室要统筹安排,提前1天填报出差单。工作人员县内出差下乡由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科室到县外市内出差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到市外出差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因公事直接去目的地或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预先填报出差单、请假单的,应用电话及时向有关领导申报,回来后补办手续,否则作缺勤或旷工论处。
4.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配合。考勤统计要做到周清月结,办公室应于每月初对考勤机记录的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公布,没有出勤登记、出差单、请休假单的作旷工论处。
二、请(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或因其它情况需要请(休)假的,须填写《请休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1.病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含3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2天(含2天),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2)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1-3天,由主要领导审批。请假超过3天,由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3)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一律报县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
病假应提交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或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满60天且需要继续请病假的,必须由县级医院执业医师提出意见,所在医院分管院长认定后,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病假证明表》。病假不可扣除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
2.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