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苍南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科学技术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
苍南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温州市创新券管理细则(试行)》(温市科发〔2019〕5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我县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每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额度安排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券的兑付以及对县域内创新载体开放共享科技资源进行补助。
第四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创新券年度预算和重点支持类预算,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审核、受理、公示、兑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在本县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在本县范围内经各级政府认定的众创空间创业的创客(或创客团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类别
(一)技术服务券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创客(或创客团队)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
(二)政策奖励券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直接向企业发放的县本级科技经费奖补。具体参见《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苍政发〔2020〕29号)文件。如有政策修订,按修订后标准执行。
第九条 创新券仅限于创新券使用者与非关联单位开展的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条 创新券接收对象为在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中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及经县科技局审定的地方载体。
第十一条 向本县提出申请为地方载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申请注册为地方载体的单位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填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苍南县创新券地方载体申请书》;
(二)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佐证材料,包括从业资格、服务人员名单及资历、科研设备清单等;
(六)科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取“电子券”方式,申领、发放、使用等环节须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stbrain/)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