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仑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物业服务市场合理竞争,有序发展,按照政府简政放权精神,决定对《北仑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投标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制订本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负责监督规定、办法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中心”)负责对具体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施行事前登记,过程监督的管理制度。
二、招标方式
(一)新建物业按投资项目立项进行登记,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公开招标或接受邀请的投标人连续两次少于3家的;
2.总建筑面积不足4万平方米的住宅;
3.总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
(二)特殊业态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物业服务需要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报批邀请招标,或者以托管不少于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老小区物业项目(与前期物业同期服务)为条件,申请邀请招标。
探索一般项目的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同时向街道(乡镇)交纳保证金后,可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邀请招标,保证金的额度为前期物业服务费总额的20%。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区域内,仍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中担任项目经理的,不得拟出任竞标中的项目经理。
四、招标组织
(一)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人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区物管中心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以下内容应及时向区物管中心登记: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前);招标公告情况、投标人报名结果(开标前);评标情况、投标文件、开标结果、中标标书等(开标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在区物管中心备案。招标过程中违规的,区物管中心应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更正。
倡导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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