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刻吸取2013年“11.20”和2014年“10.28”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区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仑安办〔2014〕9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设专人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
(二)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作业全过程负责,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检查、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四)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管理制度;
3.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六)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1.作业负责人职责: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2.作业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3.监护人员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七)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项目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八)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安全有效。
二、强化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一)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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