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仑政〔2014〕1号)文件精神,我局制订了《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27日
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北仑区行政区域内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适用本细则,非商品居住房屋出租申报登记,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北仑区人民政府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北仑行政区域内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指导并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居住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的管理工作。
全区各社区(村)负责实施具体登记备案和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将有关备案资料及时上报区住建(房管)部门指定的结报点。
全区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合同推广、信息上报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四条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并在其网站和各社区(村)提供《北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推进建设全区商品居住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我区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核查
(二)备案发证
(三)立卷归档
第六条商品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
(一)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 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三)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四)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五)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七条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八条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第九条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第十条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二)房屋的租赁期限、坐落地址、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由登记备案机关收回原登记备案证明。
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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