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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精神,经审议通过《北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12月7

北仑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仑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加快推进电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14〕77号)、《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透明规范、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关于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

  从区外引进的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区创办电子商务企业,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年度内实际投资额(指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的装修费或租赁费,不含土地和建筑物投入,下同)达到200万元,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关于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项目的扶持

  经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对盘活利用我区闲置资源,开发运营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项目,正式投入运行且有实际经营业绩的企业主体,按照建筑面积、交易规模等情况,给予项目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综合扶持(原则上,综合扶持的金额不得高于园区运营企业在建筑物改造装修及软硬件等方面的投资总额)。

  1.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类项目

  (1)园区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补助。

  (2)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数量达到30家、80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补助。

  (3)园区内企业网上销售总额首次突破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4)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根据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电子商务服务园区类项目

  (1)园区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补助。

  (2)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00家、150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补助。

  (3)园区运营企业服务性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按服务性收入5%给予奖励。

  (4)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根据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电子商务创客园区(众创空间)类项目

  (1)园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且具备50个开放办公位的,给予20万元补助;园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左右,且具备100个开放办公位的,给予30万元补助。

  (2)入驻园区的创客(合同期在一个月以上)达到100人次、200人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补助。

  (3)园区对创客项目围绕商业模式指导、业务流程优化、风险控制、市场推广、投融资对接等内容开展服务,每年服务创客项目数量达到50个、100个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4)园区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根据实际经费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关于行业性电商平台的扶持

  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成立独立注册的电子商务公司并建设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在申报年度内有实际交易业绩。对B2C类型的行业性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含网络设备、软件开发、宣传推广等,下同)10%给予补助;对B2B类型的行业性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20%给予补助;对O2O类型的行业性电商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含网络设备、软件开发、市场推广、仓储和服务网点设施设备新增投资额等)30%给予补助。以上各类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关于电子商务物流项目的扶持

  在我区新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同城快递配送中心,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个年度内实际新增投资额(含信息系统、设备、固定资产以及终端智能箱柜等设施,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投入)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关于电子商务企业做大规模的扶持

  对各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平台企业,经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按照网上零售额(或销售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分级奖励。

  1.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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