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二手车流通是汽车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渠道。建设培育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发展我区现代服务业,调整汽车流通结构,满足二手车消费需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汽车流通发展规律,按照“规划先导、企业主导、政策引导”基本思路,围绕“大平台、大市场、大流通”构建要求,坚持“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严格准入、有序发展,树优扶强、淘汰落后”管理原则,把握“转变发展方式、激活企业活力、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工作主线,通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行政,标本兼治;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多种举措,着力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设、培育、发展。
争取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我区的二手车流通经营更具活力,市场交易规模跃上更高台阶,达到全市上游发展水平;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资源集约使用,网点数量适度、规模效应明显,硬件设施先进、服务功能健全,企业竞争有序、市场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和要求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既要坚持针对性,也要强调系统性,更要注重实效性,着力把握发展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一)合理规划布局网点,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二手车交易市场属于占用土地相对较多、投资建设规模较大、资源和服务配置要求较高的商业业态。根据市、区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应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空间布局、网点数量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实施规划调控,以避免产生盲目投资建设、浪费社会资源和引发恶性竞争。在本区商业网点规划及汽车服务业发展政策未出台之前,区商贸、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先明确规划导向,并对市场网点实施管制:
1.发展规划导向
(1)规划目标。近中期(2011-2014)充分利用本区二手车资源,加快建设适度规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功能平台,引导区内市场举办者开展有序竞争。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规模:中小型市场(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网点总数:3个左右,市场辐射:立足区内、面向区外。中远期(2015-2020)着力培育中小型市场,充分挖掘本市二手车市场潜力,集约利用公共资源,大力支持发展优势相对明显的市场,鼓励兼并联合、优势互补,促进市场经营者转型升级、争创品牌、扩大流通、提高规模、增强实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设规模:大型市场(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网点总数:1个,市场辐射:立足市内,面向市外。
(2)布局导向。近中期,在城区近郊及交通路网等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可布设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网点,但网点选址及市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中远期,在西片区小港区域统筹规划一手车市场(品牌汽车4S店)、大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配件市场、驾驶员考试(训练)场等业态发展空间,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及其它社会投资者参与开发建设,力求做到整体规划、连片发展,整合资源、集聚经营,打造成全市乃至全省先进的汽车流通服务业基地。
(3)禁设区域。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禁止布点和建设(新建、迁建、改建、扩建)二手车交易市场。具体界至是:东至辽河路(含规划路段);南至庐山路;西至岩河、北至进港路以内范围,以及上述路(河)界外侧的规划控制区。
2.网点规划管制
(1)举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服从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要求。网点选址可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举办者(简称市场举办者,下同)提出方案,经区商贸、工商、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许可的,可列入本区商业网点规划范围。其中,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网点规划为临时性质(简称临时网点规划,下同)。临时网点规划对市场经营期限具有约束力。
(2)临时网点规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4年,即:自获得网点选址方案许可之日起,至2014年底止)。临时网点规划有效期满时,市场举办者应当终止经营、关闭市场;市场举办者如要在原网点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规划许可期满前的60至90日之内重新申请,区商贸、工商、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场发展及商业网点规划实施情况决定是否许可延长网点规划期限。
(3)市场举办者因被依法注销(吊销)市场登记证、退出市场经营、获得临时网点规划许可后6个月内未实施筹建或满2年未开业的,原经许可的临时网点规划自行废止。
3.网点动迁条件
(1)在临时网点用地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市场举办者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规定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审核、备案)手续。
(2)除政府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网点规划原因外,市场举办者在获得临时网点规划许可后,一律不允许搬迁和异地经营。
4.市场用地管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用地应符合规划用途和土地权属用途,优先使用原建设用地。
(2)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用地,以盘活利用闲置建设土地为主,原则上不扩大用地规模,不安排土地出让,特别是大宗土地出让。大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根据批准的市场用地规划及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3)经许可举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用地,土地权属人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租赁经营(须含建筑物)。同等条件下,对“土地自有、建筑自有(建)、市场自营”的市场举办者,在申请市场准入时具有优先资格。
(4)根据本区《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仑政<2010>69号)文件规定许可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用地,区国土等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市场设立条件,提升建设发展层次
依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等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标准,规范市场设立的硬软件要求,使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规模与档次与高价值耐用消费品的商业业态要求相适应,与推进本区全域城市化加快和不断提升城区品味的要求相适应。。
1.新举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其经营场地面积不得低于商品市场的最低标准。现阶段,暂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其中:交易车辆展示区及非交易车辆停放区合计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含非交易车辆停车区)不得占用交通道路、人行道、绿化地等公共资源。同等条件下,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面积大的,在申请市场准入时具有优先资格。
2.新举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功能场所与相应设施,达到浙江省商品市场二星级等级标准。应具备的功能场所包括交易客户接待区、经营单位驻场经营区、交易车辆展示区、交易手续办理区、非交易车辆停放区,并提供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交易结算、保险和纳税代理等服务项目。
3.新举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二手车经销、经纪(中介)、鉴定评估、拍卖等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户(单位)入驻市场内经营,总户数不得少于10户(以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为准)。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户(单位)入驻市场户数多的,在申请市场准入时具有优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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