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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加强青年创业支持实施细则(试行)

朗读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青年北仑”的意见》(仑政〔2019〕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青年创业支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北仑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2)村级电商的,需提供政府或依托合作单位建立的农村电子商务县(市)、区级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采用随时申报、按季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
街道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对象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六)其他
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保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北仑区内新创办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员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
2.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六)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三、其它事项
1.本意见与现行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细则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表单号:1416088-H8)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表单号:1416088-H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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