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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科技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仑科〔2022〕42号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科技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文件精神,现印发《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等五个相关科技政策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 9月30 日          
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科技人才在我区创业,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的目标:每年择优选取50家以内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实行年度动态审核调整,通过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和绿色服务等措施,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技术领先、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群,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造就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逐步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培育对象:北仑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工商注册在5年以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引才工程”、北仑区“强港强区引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科技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可以酌情考虑。
第四条 列入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企业应属于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备有产业潜在引领方向和模式创新的企业。
2.申报上年度或者截止申报日前本年度销售收入500-50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酌情放宽至200万元)。
3.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帐,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企业职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及以上。
4.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市场成熟度,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5.具有完整的企业发展计划,创业项目的商品化及产业化的可行性明确且市场前景较好,培育期内有望发展成为规模以上或产值过亿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支持措施:
1.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地方综合产出限制。
2.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区各项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各项科技计划项目。
3.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拓宽风险投资渠道,通过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等途径,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4.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培训、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和受理:
1.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均可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或申报前本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3.区科技局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及具体要求按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条 认定: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区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细则详见附表。
3.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确定培育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对列入培育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1.加强区、街道、园区之间的联动,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及企业所在街道、园区共同进行培育管理和提供个性化服务。
2.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应同步申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年报)。区科技局对受培育企业开展年度审核和实地抽查,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取消培育资格;淘汰经营业绩差、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受培育企业。
3.对培育期满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区相关部门将继续建立联系,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修改。
附件: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
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意见表 
申请企业  
行业所属领域  
指标 指标值 分值 企业得分
前一年或截止申报前
销售产值(10)
≥2000万元,≤5000万元 8-10  
≥500万元,≤2000万元 5-7
研发投入占比(15) ≥6% 11-15  
≥4%,<6% 6-10
≥2%,<4% 0-5
研发人员占比(20) ≥30% 14-20  
≥20%,<30% 6-13
≥10%,<20% 0-5
知识产权储备(15) 有发明专利授权 11-15  
有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无发明专利授权 6-10
有专利受理 0-5
企业发展计划(10)   0-10  
重点人才情况(5) 国家、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引才工程”、北仑区“强港强区引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 0-5  
新兴产业领域(5)   0-5  
财务核算规范性(10)   0-10  
佐证材料完备性(10)   0-10  
总得分  
专家意见   推荐
不推荐
专家签字  
         
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方案》(仑科〔2021〕20号)精神,规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以下简称“攻关项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攻关项目采用联动、协同、开放、滚动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每个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通过支持培育,在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新型功能材料和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形成一批科技成果,打通若干个特色技术链条,促进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攻关项目每年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攻关项目以本区地域范围内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企事业单位等为主体,提倡鼓励优势企业会同区内研发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具备一定的研发投入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研发场地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人才条件和研发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企业信誉良好。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在区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 攻关项目实行牵头单位申报制。区科技局每年征集项目技术需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如实填写《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书》、《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第十条 攻关项目实行书面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合订成册。由归口街道或园区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推荐,报送区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全区产业链发展需求实际,拟定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经区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分管区领导召集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审,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准予立项。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攻关项目与区科技局签订《北仑区(开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合同任务书》,作为支持、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攻关项目运行实施中期绩效考核。获立项的攻关项目应于次年根据中期绩效考核通知,将项目中期运行总结报告报区科技局。中期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科研基础与条件运行状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知识产权、标志性成果、科研成果产业化、经费使用(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情况等。区科技局开展中期绩效考评,联合区财政局对通过考核的项目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攻关项目实行绩效评估。攻关项目支持周期内,通过对项目进度与目标完成情况的定期检查与考核,给予执行效果达到预期的项目滚动支持;对于执行效果不佳,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则及时终止,结余经费择优调整至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实施周期内,项目成员前3位有发生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牵头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牵头单位。
第六章 预算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攻关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研发投入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和预算说明,实事求是提出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单位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报,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程序进行复评。
牵头单位在项目预算审核通过后,结合项目研究内容,要与区科技局签订合同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根据市、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攻关项目获财政经费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经费资助资金按照合同任务书约定,分期发放40%、40%和20%资金,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绩效合格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余下20%的资助经费。补助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市、区各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攻关项目完成,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资料,区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列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追回违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按期验收后,最后一笔资金兑现时,区级地方留成可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实施周期统筹核算,企业项目实施期内累计享受扶持资金额度,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北仑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仑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细则(修订)》(仑科〔2022〕 2号)同时废止。
北仑区(开发区)研发投入补助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细化区级科技经费管理,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实行补助。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注册在北仑区(开发区),税费缴纳在北仑区(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第三条 区级科技产业政策研发投入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
(三)对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区科技产业扶持经费研发补助预算资金额度由当年度区级科技产业扶持经费确定,根据实际额度调整。
第五条 区级科技产业政策研发补助申报按区科技产业政策,企业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区科技局根据每年区科技产业政策兑现工作安排,发布北仑区(开发区)研发补助申报通知。
(二)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供上一年度由第三方佐证的研发费材料,其中对于规上工业企业,还需提供统计部门确认的“工业月报-财务状况表(B203)”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区科技局。
第六条 区科技局组织力量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初步确定资助企业名单。
第七条 资助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天。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局署名提出,区科技局在异议提出后的15天内,进行调查并出具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补助经费。
第八条 企业享受市级研发投入补助经费,根据市级相关要求执行,视同我区对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仑区(开发区)研发补助资金申请表
 
北仑区(开发区)研发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联系人   手机  
补助项目名称  
研发费用(投入) 第三方报告 工业月报-财务状况表(B203)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
     
研发项目投入
 
初审意见  
         
 
北仑区(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相关规定精神,按照《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甬科高〔2021〕76号)和《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仑政〔2022〕24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区级孵化器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五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负责平台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须按照区科技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考核等材料;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建立在园孵化企业、创客及创客团队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完善企业、创客及团队的毕业、退出机制。对于孵化期满的企业、创客及团队原则上要及时办理毕业离园手续,对于运行绩效评价低、发展潜力差的企业要及时淘汰,充分提高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利用率。
第八条 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北仑区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四)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投资案例;
(五)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七)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登记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5家以上;
(八)认定专业类孵化器应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登记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5家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北仑区现有企业和纯商贸类企业、特色金融企业、建筑业企业等不得入驻;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区级孵化器运营时间满3年,应有毕业企业;运营时间满5年,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北仑区,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1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
(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
(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聘请创业导师3名以上,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每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六)运营单位面向创业企业(团队)设立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入驻创业项目1个以上;
(七)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八)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备案综合类区级众创空间应同时满足
(一)年(超过2年的指近2年,下同)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
(二)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第十四条 备案区级创客服务中心应同时满足
(一)应能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
(四)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或每年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
第四章  认定(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区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工作,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认定(备案)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对应申请书,并附有效佐证材料一式二份,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二)申报主体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归口部门同意后提交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作,择优予以认定;
(三)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平台,区科技局以发文公告形式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
(四)当年度已申报并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五)凡通过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纳入北仑区对相关工作的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
区科技局对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采用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50%。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认定、绩效评估等费用,在本政策所涉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统一安排,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额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发放兑现等日常管理工作;区发改局、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扶持政策包括
(一)认定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前期实际投入主要包括申请认定期间内的孵化设施建设、公共软件、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房租等费用;
(二)绩效考核奖励
对建成运行的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分析,总结发现并推广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A)的,最高奖励3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B)的,最高奖励20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C)的,最高奖励10万元;考核结果不合格(D)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单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绩效考核奖励;
(三)开发区科技创业园、开发区数字科技园现有政策延长至202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区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资质的,一经查实,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取消其区级资格,将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国家、省、市认定奖励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并授予“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仑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现行相关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年初平台资金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同一园区主体同时获评区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电商园、小微企业园等区级园区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宁波市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仑政办〔2018〕94号)、《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仑政办〔2015〕131号)及《北仑区(开发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认定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仑科〔2015〕30号)同时失效。
附件:1.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区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
          4.北仑区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表
          5.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6.北仑区众创空间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附件1: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权重)
服务能力
(15分)
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万元) 5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家) 5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孵化绩效(70分) 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5
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5
2.6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10
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数量(家) 5
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 5
2.10当年毕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家) 10
2.11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10
可持续发展(15分) 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6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5
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4
加(减)分项指标 4.1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 10
4.2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
4.3其他加分项(获区级部门肯定或市级及以上认定、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10
4.4运营时间满5年,累计毕业企业未达到10家以上 -10
附件2:
                         区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权重)
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
(30分)
1.1提供工位数(个) 10
1.2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8
1.3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8
1.4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4
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
(10分)
2.1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 3
2.2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3
2.3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
(注:指数 = 1×非发明专利数 + 5×发明专利数)
4
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
(10分)
3.1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3
3.2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3
3.3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2
3.4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2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
(30分)
4.1创业导师队伍(人) 5
4.2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15
4.3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10
创业成长服务绩效
(20分)
5.1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10
5.2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10
加分项
(30分)
6.1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0
6.2初创企业中当年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
6.3其他加分项(获区级部门肯定或市级及以上认定、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10
附件3: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docx
附件4:北仑区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表.doc
附件5: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行情况报告.docx
附件6:北仑区众创空间年度运行情况报告.docx
 
北仑区(开发区)现代农业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鼓励农业科技投入,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及示范应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支持领域
1、种质创新与新品种培育;
2、果蔬、林特等主要农作物绿色高效农业新技术开发应用及示范;
3、现代农业栽培工程技术、智能控制技术、传感技术和环境调控技术等研究与应用;
4、农产品高值化加工、保鲜及质量安全保障技术。
5、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项目,视情况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额度
经认定的现代农业领域科技示范项目,按前期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在北仑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具备项目实施的设施、人才等基本条件,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必须成熟适用,具有较强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前景,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采用自愿申报原则,每年组织申报1批。
四、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北仑区农业科技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2、科技项目报告;
3、申报单位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4、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发的,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
5、与项目有关的成果证明和荣誉复印件(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
6、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照片及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明;
7、项目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8、项目实施期间的产品销售发票凭证、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  
附件:北仑区(开发区)现代农业领域科技示范项目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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