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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自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和《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处于项目实施周期内(包括已经核准延期项目)、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在研”项目。

二、自查范围

1.2020年(含)以前立项的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含现代种业、现代服务业),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定向委托项目、创新挑战赛项目和疫情防控应用攻关项目。

2.2020年(含)以前立项、市级专项经费超过50万元(含)的市公益性计划项目。

三、自查程序

1.网络填报。自4月9日起,项目承担单位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选择“法人登录”,通过左侧栏目“中期管理-中期发起”路径,点击“进入填报”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自查表》(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具体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

2.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各归口管理单位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我的待办-中期待办”路径进行在线初审,于4月30日前将项目自查表汇总打印、加盖公章后,由浙政钉或发送邮件方式报送我局。

3.项目复核与抽查。我局归口业务处室对项目自查表进行复核,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随机抽查。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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