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权宁波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6〕15号)、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5〕4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和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尚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体育场馆、公立医院配套停车场;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放开原由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
(一)住宅小区停车;
(二)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体育场馆、公立医院等配套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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