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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确保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北仑区财政局

                                  2013年6月8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为加快推进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简称“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确保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是指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中所列23个资金补助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改办)分解落实改造任务,统筹协调做好园区循环化改造各项前期工作,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顺利实施。

  第四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监管,主要包括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确定、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考核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五条 根据财建〔2012533号,中央财政共补助宁波经济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补助资金27460万元,2012年预拨50%,即13730万元,待园区循环化改造完成,并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考核验收后,拨付剩余50%资金。

  第六条 项目补助范围及补助比例。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列入国家批复的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中的23个项目,分为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项目、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两大类,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项目原则上按核准投资额的12%补助,剩余资金原则上补助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所有项目预拨额为拟安排补助资金的50%,待国家考核验收通过并下达剩余50%资金后,据实结清剩余补助资金。

  第七条 资金拨付。为鼓励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发挥中央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北仑区(开发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开工后,拨付预拨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据实拨付剩余部分预拨额。原则上资金拨付申请在当年630日前提出。区循改办对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查看验收后,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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