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健康服务集团、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组成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北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公布如下:
北仑区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主 任:胡峰印
副主任:沈志峰 李 莉 顾晓明 胡高波 陈昌岳
委 员:傅旭东 贺宏永 陈 盛 张 薇 孙永标
周 昊 金维珺 王 敏
北仑区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胡高波
常务副主任:傅旭东
副 主 任:李卫庭 梁正军 孙永标
成 员:王琪恩 贺雪芬 林益科 周明霞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医考办。
二、考核周期
第七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19年11月至2021年10月。
三、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主要执业地点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其中,多机构备案医师、规培医师参加主要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允许自愿参加)。
四、考核机构
(一)医师定期考核本着“谁注册谁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集中考核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区域内有医师定期考核资质的5家单位:北仑区人民医院、北仑区第二人民医院、北仑区第三人民医院、北仑区中医院、宁波开发区医院。
上述机构具体负责并组织本单位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区医考办委托考核机构承担全区其他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体如下:
(1)委托北仑区人民医院:对滨海新城医院,大碶、霞浦、春晓和梅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医师,下同),及所在片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含各级各类民营医疗单位、学校、厂矿企业等医务室,下同)的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上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考核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另外,对大榭开发区医院及大榭片区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委托北仑区第二人民医院:对柴桥、白峰、郭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在片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上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考核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3)委托北仑区中医院:对区妇幼保健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进修学校,新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塘),及所在片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进修学校协助考核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委托北仑区第三人民医院:对小港、戚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在片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上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考核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5)委托宁波开发区医院:对社会办的各类医院的执业(助理)医师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成绩单、证书、评审结果通知书均可),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五、考核步骤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renew/cmda.net,以下简称定考系统),由中国医师协会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负责开发维护,无任何收费项目,如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任何收费情况,请及时向我区医考办反映。
(一)考核机构设置、批准(9月1日-15日)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考核机构,本周期需向区卫健局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
(二)考核实施(9月15日-11月30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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