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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0]65号)和《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北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13

 

北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依法加强排污单位管理,加大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宁波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具体规定,全面核发我区排污许可证,规范我区排污许可行为。

  二、核发范围

  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单位、规模化养殖场、餐饮企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分A类和B类二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申领A类的排污量化指标具体为:一是年排放废水1万吨,或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吨、或年排放氨氮0.15吨以上的,超限值的污染物实行A类管理。二是2/时以上燃煤锅炉、或年排放二氧化硫3吨、或年排放氮氧化物1吨以上的,超限值的污染物实行A类管理。三是重污染行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A类管理。具体行业为:化工(包含石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化纤)、制革及毛片加工、印染、造纸、电镀等。其余排污单位申领B类排污许可证。

  经筛选排摸,目前北仑区已投产企业中应申请A类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计102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核定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我区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其中电镀、印染实行行业总量控制。

  电镀行业:允许排放量按照《关于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有关事项的函》(甬环整办函【2011】3号)文件规定。我区电镀企业26家,允许废水排放总量量为851890/年,新鲜水允许使用总量为946545/年。

  印染行业:我区共16家企业,印染企业以最近一次环评批复量总和为基数(无环评数据的企业以2010年污普为基数),不包括2015年底前关停的、搬出辖区的项目,以及超过环保批复要求的量。再扣除未达到省厅印染行业回用要求的量(全棉35%回用和其他50%回用要求,多产品方案的,按产能比例计算),作为印染行业总量控制,具体为新鲜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双控。按照国家减排核算要求,对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出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放量按厂界计算,并按此实行有偿使用。新鲜用水和排放水量采取0.85折算。

  其他行业:允许排放总量以2010年辖区重点调查企业排环境的污普量为基础,扣除印染行业、电镀行业、2015年底前关停项目的2010年污普量,以及按系数法计算的排污单位的2010年污普排污量的80%,不重复扣除。再乘以1.1系数(用于区域发展)。

  20131月20前市环保局批复的、未纳入2010年污普的其他行业项目,其允许排放量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2013120日后审批的其他行业项目,其允许排放量按照交易来源确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

  排污总量的分配,以满足企业合法产能正常排污需要为目标,公平公正核定。对超标、无环评批复等非法部分一律不予核定。对建设项目要求落实减排措施所对应的排放量要予以核减。

  (三)用水控制原则

  根据核定排水量,折算为新鲜用水量。折算系数根据行业确定,电镀行业为0.9;其他重污染行业为0.85;一般工业为0.8。企业用水排放量原则按照环境统计口径计算。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

  宣贯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政策,组织申请A类排污许可证企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排污单位申请阶段

  在宣传解释答疑基础上组织各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料审查阶段

  组织专人专岗,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查。

  (四)征求意见阶段

  对通过审查的排污单位,在确定其允许的排放总量、排放标准等信息后,书面征求排污单位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结束后,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书面确认。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在不超过区域各行业排污总量的前提下重新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五)作出决定阶段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公布发证阶段

  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相关情况,公布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进度安排

  (一) 2013年8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准备工作。完成我区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编制工作以及具体核定技术操作规范,对我区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初步分配。

  (二) 2013年12月底前完成A类排放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年底前完成A类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并在1031日前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上报市环保局。

  (三)2014年12月底前完成B类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宁波市统一要求2014年底前完成区域内所有B类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气污染物核定。气污染物分全口径行业(电力、石化、煤化工、水泥、钢铁)和非全口径行业,全口径行业由市环保局会同我局共同核定,非全口径行业由我局独立核定。非全口径行业锅炉气污染物根据环评文件、实测数据、2010年污普产排污系数或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用煤量为近三年高值并适当留有余地;1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也可以按宁波市平均排污强度核定(宁波市平均排污强度为二氧化硫1.5/蒸吨年、氮氧化物0.5/蒸吨年)。按以上核定的非全口径行业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再加上5%的发展用量,作为我区的非全口径行业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但不得突破2010年污普的非全口径行业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生活拉圾焚烧处理设施,按照焚烧处理能力和煤等辅助燃料掺烧比例核定煤等燃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工业固废焚烧处理设施排放的所有气污染物均纳入允许排放总量管理。

  (二)关于建设项目核定。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对试运行时尚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通过验收后,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将在副本载明建设项目许可排放总量和年限。2013年1231日后验收的建设项目,其排放量按环评验收量核定;20131231日前验收的建设项目,其排放量按本方案规定核定。

  (三)关于其他补充规定

  一是我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二是排放废水是指排污单位产生且与生产废水同一排污口排放的各类废水,不包括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产品带走、冷却塔蒸发等损耗水量。

    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要载明新鲜用水量;对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重污染行业企业,以纳管许可排放总量为企业许可排放总量,副本不需登载排环境许可排放总量;对生产再生水并供应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其排环境许可排放总量要包括再生水污染物排放量;对采用非本单位再生水的,其排环境许可排放总量不包括再生水中带入的污染物总量,但副本要载明再生水中带入的污染物总量。

  三是证书的12位编号中前3位为“浙BI”,第4位到第7位为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年限,第8位填写“A”或“B”用以区分A类和B类排污许可证,第912位填写序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以梁国林局长为组长,朱洪波、林良宽副局长为副组长,污控科、重监科、环境监察大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扎实推进,按期圆满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严格把关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定许可排放量,对发放企业的排放情况要严格审查,对申请资料要层层把关,有据可查,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督查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由“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双控制“转变的重要基础工作,现场执法部门要与总量牵头管理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杜绝企业偷排、漏排、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确保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不断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加强宣传

  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发放氛围,确保全区发放工作正规、有序,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贯彻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件:1.北仑区首批领取A类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附件1

北仑区首批领取A类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电镀厂

2

宁波市华天电镀有限公司

3

宁波市海伯立新电镀有限公司

4

宁波市北仑电镀电器厂

5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电镀厂

6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电镀厂

7

宁波市北仑区新矸永新电镀厂

8

宁波市北仑海泰电镀厂

9

宁波市北仑电镀厂

10

宁波市北仑金盾金属表面处理厂

11

宁波市北仑区江南新民电镀厂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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