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35号)、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整办[2011]2号)文件的要求,现将《2011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王春雷联系电话(传真):86781566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1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35号)及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整办[2011]2号)文件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2011年全国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工作要求,以环境执法为抓手,以专项行动为载体,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行业污染整治;深入开展危化行业环境安全排查;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化以铅酸蓄电池企业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行业环境问题排查和整治。
1.在2010年专项行动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同意下发的《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全面排查涉重金属行业违法行为,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规范“三同时”验收。加大对重点防控区域和防控企业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切实消除污染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电镀、小冶炼等重金属行业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次生污染事件。
2.按照“全面排查、无一遗漏”的要求,全面彻查铅酸蓄电池企业,彻底查清企业生产地址(需定位经、纬度)和生产规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评及“三同时”、职业病防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雨污管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急处置设施、废水废气排放和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与处置等情况,建立完善的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动态数据库。对一经查实的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坚决做到“七个一律”,即对未经投资、安全、环保、卫生、规划等部门审批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各部门也要将铅酸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务求实效,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必须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3.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管,重点排查电镀、制革和铅酸蓄电池企业各类危险废物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问题。
4.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预防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重金属污染隐患排查,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坚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要严格信息报送,依法严惩肇事企业,全力救治受影响群众,同时做好信息公开、群众安抚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深化以污水处理厂和火电、钢铁等为重点减排企业的执法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继续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减排重点单位运行监管。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别是新增处理能力的达标排放情况。加强纳管企业监管,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严重超标污水、污泥的违法行为。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严禁违法堆放、丢弃、倾倒和直排。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严厉查处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要确定一批造纸、印染、化工行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作为重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推进污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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