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污泥重点监管企业:
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宁波市污泥无害化处置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环发〔2010〕122号),你单位已被列入“宁波市污泥无害化处置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现对做好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化处置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污泥规范化处置和管理参照《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1、设立污泥贮存场所(设施),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2、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3、建设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渗滤液应引入污水处理设施);4、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5、 贮存场所或设施外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6、不得在贮存区域以外堆放或弃置污泥。
(二)确保污泥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1、建设污泥浓缩池或浓缩装置以及污泥脱水设施;2、污泥运输应当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使用敞棚车辆运输;3、运输污泥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和撒落的措施,途中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不得在厂区或处置场所外堆放。
(三)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具备自行处置条件(处置设施经环保验收且稳定达标)的,可自行处置;其中,焚烧处置(包括掺烧方式)的,烟气排放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
(四)建立日常管理制度。1、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2、转运污泥时,产生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由产生企业、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至少2年。(管理台帐、转移联单见附件2和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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