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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根据省环境保护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08]48号)和市环境保护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08]105号)要求,现将《2008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08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2008年北仑区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北仑区监察局北仑区司法局

北仑区城市管理局北仑区农林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仑供电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 45号)精神,根据市环保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08]105号)要求,为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结合我区实际,区环保局、发改局、监察局、司法局、城市管理局、农林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区安监局、供电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2008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环保后督察行动,巩固历年专项整治成果。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深入推进各类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查处整改到位。一是检查甬江流域及沿海电镀、酸洗、印染企业生产工艺落后,环保治理设施简陋等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四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化工、医药等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措施的落实情况。另外还要对2007年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二)开展治污减排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一是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对岩东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完善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不按规定处理污泥造成二次污染、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等行为。

  二是开展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恶臭问题和渗滤液污染问题。

  三是开展火力发电厂和钢铁行业等专项检查。对全区7家火电、热电企业及主要钢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专项整治,实现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的目标。

  一是对甬江流域、沿海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2008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违反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是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三是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同时要依法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切实加强水库和湖泊的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要加大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推进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结合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有关农业农村污染整治的内容,对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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