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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章程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9楼。

第三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是经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做好全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安置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安置有关政策规定拟订的相关工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年度计划编制、手续报批、经费审核结算等工作;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安置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安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房源落实、调配及资金结算等工作;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裁决、复议、诉讼、强制腾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单位名称或简称)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征地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名称或简称)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九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研究上级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事宜;中心全年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及阶段性的工作任务;中心各项制度及内设机构考核细则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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