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2021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朗读
为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原则
宁波市镇海区2021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
(四)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的调查、规划或计划方案编制、课题研究或技术报告;
(五)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机动车尾气监测)、监察、信息化等监管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创新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财务审计等;
(七)由政府投保的绿色保险等;
(八)国家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应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实施时间须符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且原则上应在2021年11月底前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河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应由镇(街道)或相关部门申报。
3.按要求缴纳环境保护税、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生产,近期没有被环保处罚或整改工作已到位,不存在其它不符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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