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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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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工作调离本市,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翻建住房房价的总额。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还贷额,办理时间为贷款发生月;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贷本息。

(三)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的70%

(四)职工符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四)至(八)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次30%及以上付款发票;以其它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证》。

2、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城镇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需提供《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4、购买、建造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交款发票。

符合上述条件14条的应在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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