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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转发给你们,本操作规范自2012年3月10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操作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填写相关表格 | 携带所须资料 | 到“中心”窗口办理 |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1、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或变更业务。
因单位设立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须提供的资料:《绍兴市公积金缴交单位情况登记表》、《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付款授权书》。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因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的资料:批准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的相关文件、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因单位注销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的资料:批准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文件,单位为职工补缴此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及相应资料。
2、单位需调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应控制在规定的幅度和限额内,并报中心审批。
单位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须提供的资料:《绍兴市公积金汇缴清册》。需降低缴存比例的还须提供单位申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报中心审核,管委会准批,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单位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于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
单位录用、调入职工,办理缴存或变更须提供的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职工终止(或暂停)缴交、职工调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须提供的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本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中心窗口办理,中心给予开设个人缴存总户,比照托管户管理。
上述人员缴存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稳定收入证明,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12月及以上登记、纳税收入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的对帐、计息和查询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中心结息后打印出利息单和对帐单,与单位和个人对帐。缴存职工可凭公积金卡或其他有效凭证,直接查询对帐。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流程
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 |
单位进行审核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章。 |
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申请提取 |
中心窗口审核办理并开出转帐支票或划款 |
(二)因购、建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均可提取: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仅首付部分房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和房管部门提供的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住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还须提供的材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职工外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对该提取业务要进行审核,不能当场办理,审核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2、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4、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协议、契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的住房在城镇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或《拆翻建审批表》,同时还须提供购买材料发票(或收据),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地房屋重置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