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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公管办〔2014〕8号
关于印发《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交易中心、交易分中心、相关中介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诸暨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的操作流程,确保分散采购项目公开、公平、阳光透明操作,现将《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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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第五纪工委、财政局、绍兴市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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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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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诸暨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集中采购项目因项目专业特殊或技术复杂等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尚不具备采购能力的,或因非单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采购任务紧急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部门、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作为分散采购的交易场所。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的交易场地和开评标监控等硬件设施符合开评标条件的,也可作为政府分散采购的交易场所。
第四条 各科室、分中心职责分工
市公管办业务科负责进中心交易的分散采购项目的备案和专家抽取管理工作。
市公管办监督科负责进分中心和代理公司交易的分散采购项目的备案和专家抽取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镇乡(街道)、国企分中心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分散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均申请会员:
(一)必须是具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专职人员;
(三)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诸暨设有分公司;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会员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未经会员申请擅自实施的项目,一经核实,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办手续,限期时间内不补办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处理。会员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申请成为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会员,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资料:
(一)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级或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证书;
(四)机构章程、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
(五)拟进入诸暨政府采购代理专职人员登记表;
(六)拟进诸暨从事社会中介采购代理业务专职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证书、身份证和上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凭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2无寸彩色照片二张;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简历;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在诸暨城区规划三环线内独立的自有商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商业办公用房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须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和产权证明。租赁期自备案报名之日起不少于1年且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公司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十)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经核验无误后退还。除资料原件外,所有资料按上述顺序编目编页装订成册。申请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已过年检有效期而未参加年检的证件资料,需要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有效的文件。
第七条 市公管办根据有关规定对提交申请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确认为我市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会员。
第八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如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地址、营业场所(包括分公司在市区的办公场地)、采购代理业务专职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公管办。
第九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会员退会,应当向市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公管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十条 取得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会员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须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诚信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保证金在退会时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须经市公管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一般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因特殊原因,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公管办批准后实施;
涉及进口产品采购,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进口产品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产品审核。
第十三条 采购人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委托费用超过10万元的,应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委托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分散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应当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代理的事项可包括:约定制作采购文件和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等的时间、参与组织验收与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与否、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与否,以及委托采购代理手续费的数额和采购人支付手续费的时间等。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应报市财政局、市公管办备案。
政府分散采购须由经省财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经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包括报名受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合同资料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定标等采购工作均由政府采购专职人员办理。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等资料文件经采购人同意后,报市公管办或部门、镇乡(街道)分中心备案后实施。
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编制的采购文件(包括公告和合同)应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范本编制。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技术和商务等方面设置排他性条款。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节能和环保产品。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审核后的分散采购备案文件进行采购。采购内容有变更、采购标准有调整的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由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
第十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活动所需评审专家须在诸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相应需要的,按相关规定可以另行选取专家,但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天,将抽取意见报市公管办审批抽取。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报市公管办和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