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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意见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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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墓地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诸政发〔2012〕76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镇乡(街道)成立公墓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墓的管理。镇乡(街道)民政办具体负责公墓日常管理工作。

二、法人登记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成后,符合条件的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授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三、价格管理

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基本服务价格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按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诸暨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公共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诸发改价〔2014〕19号)执行。

四、财务管理

(一)公墓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当地镇乡(街道)的财务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二)公墓单位的日常收入中,提取预留的维护经费须用于墓地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和管理人员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他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建造经费不足和留作今后改扩建。

五、日常管理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

乡村公益性墓地要实行专人管理,严禁个人承包。要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根据镇村实际制订《公墓管理制度》(见附件),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整洁,做到服务文明、优质、规范、安全。公墓单位出售墓穴须凭死亡证明,不得预售转让墓穴。

(二)严格建设标准。

公益性墓地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建成后,要加强管理,次序安放,确保墓地整体统一有序。严禁用户自行选择墓穴,严禁擅自改建、扩建墓穴,严禁擅自更换墓穴材料或改变墓碑尺寸和高度,严禁擅自改变墓穴方向,严禁破坏墓区绿化。

(三)坚持公开透明。

公墓的各类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要在明显位置上墙公布,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实行墓穴证制度。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由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墓穴使用证,作为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

(五)倡导骨灰处理生态多样。

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以节地、生态、园林为方向,积极引导新型生态葬法。镇级公益性墓地要逐步建立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区域,如树葬区、花葬区、草坪葬区,用户在上述生态葬区入葬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补贴,逐步提高生态墓葬比例。

(六)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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