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激发社会投资潜力,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优化区域金融环境,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改革,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类企业”)是指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制基金等私募基金以及接受私募基金委托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和公募基金。投资(基金)类企业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基金)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市;
(三)投资(基金)类企业(管理类)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投资(基金)类企业(投资类)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首次实到资本达到1000万元;
(四)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可以冠名“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五)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向我市及以上政府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二、扶持政策
(一)对注册且登记备案在诸暨市内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按实到资本1%的比例给予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投资(基金)类企业设立的有功人员,具体有功人员由企业确定。
(二)对入驻新金融大厦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工业经济政策三十条(修订版)配套细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7〕30号)相关规定执行。
对入驻新金融大厦以外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按照第一自然年度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二自然年度补助100元/平方米执行,连续补助两年,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金额。
(三)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且登记备案在诸暨市内,投资于市内实体企业(不包括该投资〈基金〉类企业的关联企业和其他投资类企业),投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下且投资期限满两年的,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部分,可按0.5%给予奖励,本项投资机构投资单个企业奖励总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被投资企业在国内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再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
(四)投资(基金)类机构将投资项目(企业)从市外引入市内且符合诸暨产业方向和发展规划并落户诸暨的,按投资项目(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投资(基金)类机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自然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除利息、股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普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直接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