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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朗读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根据《关于印发诸暨市公务用车保险和修理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13〕155号)和《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6〕21号)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我市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共享省级单位定点保险采购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公务车辆。
  定点管理实施前使用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继续有效,待保险到期后纳入统一定点保险机构投保。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9家,分别为:
  1.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6.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7.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8.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车辆使用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9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原则上选择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作为本系统(单位)的保险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选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换。
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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