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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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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2019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诸公管委[2019]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取消政府采购年度保证金制度。

  四、从即日起,退还下列项目保证金:

  1、政府采购年度保证金。

  2、已完成合同备案的项目投标保证金。

  3、已完成验收项目(中心代收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4、会计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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