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诸暨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诸暨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6〕49号)、《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绍政发〔2017〕21号)、《诸暨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诸政发〔2018〕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等。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五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涵盖小包装口食盐、食品加工用盐,规模为上年度全市食盐月平均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储备量的二分之一。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年度计划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进入我市市区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按国家、省盐业主管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市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备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费用由承储单位先行垫付。政府补贴资金待市级政府食盐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经信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绍兴市盐业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承担,由市经信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
第十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存储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