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完善我省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二、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根据服务项目所耗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公证机构自主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应在收费执行前抄报当地发展改革、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