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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布活动
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0年度“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一)“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诸暨市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满三年以上,且经济效益稳定;
2.按要求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近三年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完成2019年度年报工作;
3.重视企业的信用建设、文化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市场监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三年为A级以上;
5.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连续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发生;
6.依法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无合同违约行为;
7.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真实,有年度财务审计资料,纳税信誉等级为B级以上;
8.银行信贷信用良好,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9.劳动用工规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严格遵守《劳动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审查等级A级以上;
10.注重安全生产,三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12.三年内无市场监管及其他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二)“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依据《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考评标准》要求(附件1),企业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企业;
2.2018年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1)有恶意延迟、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行为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企业内发生刑事犯罪行为的;
(4)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的多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
(6)有违法经营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记录的;
(7)未达国家环保要求或因环保违法被查处的;
(8)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违反质量监管制度等违法行为被质监部门查处的;
(9)其他与“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称号严重不符的情形的。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诸暨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自评分(附件3);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4)及《诸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考评标准》自评分(附件1);
3.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层情况、企业财务状况,近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
4.企业信用管理建设情况,包括企业客户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情况、企业对外信用形象等;
5.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时和作息制度、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7、2018、2019年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8.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9.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及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