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届次 | 案号 | 领衔代表(提案人) | 案由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诸暨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政协57号 | 冯永才 | 提倡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的建议 | 公安局 | 无 |
冯永才等委员:
你们提出关于《提倡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的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该提案从民生的角度对优化交警执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意见。我局分管副局长詹坚均和党委委员詹国洪高度重视,指示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你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关工作。现答复如下: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第十七条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