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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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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市辖区内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和水运工程,但不包括小型交通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养护工程。

第三条我局负责我市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对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还须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诸政办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我局负责我市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绍兴市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负责出具由我市发改局审批(核准)立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的“工可”和初步设计的行业审查意见,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三)负责办理我市辖区内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法人备案、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和竣(交)工验收报告备案等。负责办理我市辖区内内河四级以下的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码头工程的项目法人备案、招投标监管、水运工程开工备案和竣(交)工验收报告备案等。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承担监理、检测招标文件备案,造价文件备案,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和质量专项验收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我市辖区内普通省道及以下公路工程,内河四级以下的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码头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省或绍兴市另有权力下放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法人机构

第七条  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以下统称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其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对于实施代建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代建合同。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排除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招标及合同文件应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边界、保障措施和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和品质工程创建等要求,细化监理及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违约行为的处理规定,严格投标单位资质、能力、信誉等方面的审查,规范评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围标串标等现象。

第十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加大对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进度、计量、变更和履约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重大风险源管理、应急管理和专项方案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合同履约等日常检查,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牵头落实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工作。严格合同履约、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和工程造价控制,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专业分包管理,严格分包审批程序,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十一条  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管理职责,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的同时,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

第四章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建设规划,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以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作为立项依据,无须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报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资金证明及其他要求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分析,并及时办理社会风险评估、土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政府投资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项目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

(三)出资意见或资金确认书;

(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申请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相关专业规划;

(四)资金来源支持文件及其他材料。

第五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组织施工图审计文件评审。我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项目法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稿原件;

(三)技术咨询报告书及设计答复意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评审专家组意见及设计执行情况。

第六章  招投标阶段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批,且建设资金已落实后,项目业主可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批,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设计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特殊模式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项目相应招标文件的资质、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范围内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控制价等,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审查,项目法人应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控制价等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我局或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备案。项目开标后,项目法人应将招投标结果报我局或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七章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出具监督通知书,并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办理监督手续时,项目业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

(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及时组织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主要从业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督工作交底或者首次监督会议,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程序及监督工作的要求、内容。项目分阶段开工或者工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水运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由我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作出许可决定或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为施工许可(开工备案)的申请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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