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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科技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诸暨市企业研发后补助(奖励)的通知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诸暨市委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市委〔2018〕24号)、《诸暨市科技局 诸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诸科〔2018〕24号)、《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三十条>的通知》(市委办〔2019〕95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三十条实施细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23号)等规定,为加大创新主体培育,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2019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后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资助标准

  1、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已在税务部门完成2018年度、2019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的均可申报。

  2、补助标准

  ①《中共诸暨市委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市委〔2018〕24号)、《诸暨市科技局 诸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诸科〔2018〕24号)相关条款:

  2019年度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2019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019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019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按照研发投入实际增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需提供由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②《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三十条》(市委办〔2019〕95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三十条实施细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23号)相关条款: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纳税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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