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镇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工业实际,制订《镇海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信局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镇海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44 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资源[2011]1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77号)、《关于下放部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提高能评审查工作效率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2]467号)和规定,结合我区工业实际,特制订《镇海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作为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经信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八大重点高耗能行业”(即: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的所有非“八大重点高耗能行业”的工业及其他非建筑、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按规定上报审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由省、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针对镇海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以上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或累计变压器总容量需求达630千伏安(含)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报请区经信局进行节能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吨(含)至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或累计变压器总容量达315千伏安(含)至630千伏安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并报请区经信局进行节能审查。
(三)能源消费量低于(二)或累计变压器总容量低于315千伏安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节能登记表并报送区经信局登记备案。
(四)其他非建筑、交通运输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参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文件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项目分工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节能评审
第六条按规定需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经信局递交以下材料进行初审: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项目咨询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或节能评估报告表(送审稿)一式一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由区经信局负责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经所属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初审,上报区经信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项目咨询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土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八份,或报告表(送审稿)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由区经信局负责登记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经所属镇(街道)、石化开发区经发局初审后,上报区经信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审查)申请表》一份;
(二)节能登记表项目情况介绍一份(含设备清单),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企业上一年度用能情况表;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区经信局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会同项目属地管理部门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符合《关于印发镇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11]144号)内容要求。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经评审后,如项目总投资、能耗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指标超出原计划10%以上的或主要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的,节能审查部门将不受理企业节能审查申请,并对节能评估机构提出黄牌警告。原则上在3个月后方可重新组织项目节能评审,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节能审查
第十条按规定需报上级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区经信局初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资源[2011]105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等文件要求准备相关审查材料并报送至上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由区经信局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文件经评审并修改完善后,建设单位向区经信局提出节能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文件(报批稿)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承诺书》一份;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经信局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项目,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受理后,区经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
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五、跟踪和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新增变压器容量、新上锅炉项目的管理。项目用电量要与新增变压器容量匹配,电力部门要依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文件和审查批复要求给予扩容接入;新增4吨以上工业锅炉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作为质监部门核准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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