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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经信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淘汰高污染燃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关于印发镇海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0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11]28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了《镇海区淘汰高污染燃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镇海区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镇海区淘汰高污染燃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清洁空气行动、市政府《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76号)、《关于印发镇海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0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燃煤锅炉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11]284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淘汰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区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工作,设立镇海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淘汰高污染燃料专项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专项安排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淘汰高污染燃料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淘汰高污染燃料专项补助和推进工作。

    第三条 淘汰高污染燃料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划定的镇海区禁燃区域内,列入淘汰计划、实施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对锅炉改造实施单位的补助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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