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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镇教〔2021〕15号

朗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入学入园一件事”的相关要求,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区域招生原则。在区教育局统筹下,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招生区域,由各镇(街道)具体实施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及其分园的招生工作一并纳入所属镇、街道)。

2.坚持顺序位招生原则。坚持“房户一致”优先,按顺序位录取,确保户籍适龄儿童入园。

3.坚持免试入园原则。适龄儿童实行免试入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

二、招生对象

年满3周岁(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儿童户籍在镇海区或父母在镇海区有产权住房。

2.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在我区入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父(母)在镇海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招生报名日期,持有效居住证一年及以上(无中断);(2)父(母)在镇海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招生报名日期,依法在宁波市辖六区(指镇海、北仑、海曙、江北、鄞州、奉化)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

3.符合政策的特殊招生对象。主要包含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

三、招生流程

1.核定招生计划(3月底前)

各镇(街道)在排摸区域内适龄入园儿童数的基础上,确定本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计划。3月底,区教育局核准下发“镇海区幼儿园2021年秋季招生计划”,并采用多渠道向社会公布。

2.确定招生方案(4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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