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镇海区2018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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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环〔2018〕19号),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编制了《宁波市镇海区2018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俊成 联系电话:8625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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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8日
宁波市镇海区2018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污染减排,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申报原则
宁波市镇海区2018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项目申报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
(四)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的调查、规划或计划方案编制、课题研究或技术报告;
(五)环境监测(包括机动车尾气监测)、监察、信息化等监管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六)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制度创新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财务审计等;
(七)由政府投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八)国家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符合《宁波市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南。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应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实施时间须符合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且原则上应在2018年9月底前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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