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环〔2014〕32号)和《关于公布宁波市镇海区2015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镇环〔2015〕21号)的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筛选以及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定,决定下达“2015年度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第二批)”,共6个项目,计划补助资金614.84万元。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请各项目实施单位切实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各项实施和管理工作,同时将申请项目资金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从项目开始到项目完成验收之前时间内的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需如实填写《镇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2),及时上报区环保局污防科。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应当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镇海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附件3)。专项资金补助超过50万(含50万)的项目,实施单位还需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件4)。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镇海区环保局污防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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