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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19〕406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依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专项整治要求,优化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二、加强标前审查,规范招标行为

一是严格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肢解成法定标准以下规避招标;不得通过曲解或夸大的方式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解释”成可以不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二是严格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要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工程项目应做到应招必招,不得肢解发包或规避招标。属于依法招标的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招标人要充分发挥项目的主体地位和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作用,认真履行择优选择承包商的主体责任。根据各个项目具体实际,在招标文件范本的框架下优化和细化评审标准和内容,选择履约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企业信誉好、符合建设项目需求的承包商。

三是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核。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把好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关,重点审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未经备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作为招投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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