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区安质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及有政策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区实际,重新调整和制定检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18年4月23日
宁波市镇海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规定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以及有关政策技术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工程适用于宁波市镇海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
1.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以及工程合同约定项目的检测。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2 结合宁波市建筑工程相关政策要求,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可以分段验收。
2.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制定,其检测部位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区安质站备案。
2.5 凡被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2.6 结构实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制定处理方案,在实施前报区安质站备案,并落实整改。
2.7 未进行实体检测或者实体检测不合格且未处理的,不得组织该工程的相关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2.8 混凝土结构的构件按以下规定进行计数:
柱构件数按框架柱计算,剪力墙构件数按剪力墙内暗柱(无暗柱的按剪力墙面)计算,框架梁构件数按二受力柱(剪力墙)之间为一个构件计算,板构件数按上述计算梁包络区为一个构件计算。
2.9 对于非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 m2的,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该单体工程自检合格的前提下,其构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可不实施委托检测。
3 混凝土强度检测
3.1 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行业现行规范、标准采用回弹、钻芯等方法检测,在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中应确定检测方法。
3.2 混凝土强度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无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宜采用钻芯法检测,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单体基础建筑面积<3000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1组芯样。单体基础建筑面积≥3000m2且<6000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2组芯样。单体基础建筑面积≥6000m2的,承台或基础梁构件抽取不少于3组芯样。在6000m2基础上,单体基础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m2的,各增加1组芯样。每组芯样不应少于3个;
3.2.2 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每层地下室的梁和柱(或剪力墙)构件均应进行检测,每层的柱(剪力墙)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柱(剪力墙)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个;
3.2.3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楼层数的1/3,且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构件均应分别抽检,每一抽检楼层的柱(剪力墙)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柱(剪力墙)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抽检的数量不应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个。
3.3 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判定
构件强度实测值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时,可判定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3.4 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的处理原则
3.4.1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分段验收时,现浇混凝土经检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参考)值未达到设计要求,其强度值与设计强度相差在一个强度等级范围内,经设计核算并确认可满足结构安全要求,不需作相应处理的,可以不进行扩大检测。除此以外的,该验收段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所有楼层的同类构件均应检测(柱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3个、梁构件按不少于所抽检楼层梁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柱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10%且不少于6个。);
3.4.2 对设计核算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需作相应处理的或强度推定值与设计强度相差超过一个强度等级的楼层可按批量(或全数)进行扩大检测,同时根据检测结果作相应加固处理。
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1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采用非破损或用局部破损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4.2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无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地梁构件应抽检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
4.2.2 有地下室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梁和板构件每层均应抽检各自构件总数的2%且不少于5个,当采用无梁楼盖时,板构件每层应抽检构件总数的4%且不少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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