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街道办事处)物业站,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日常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镇海区房屋日常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请传达到各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遵照执行。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镇海区房屋日常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日常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7〕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海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和其他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日常维修资金,是指除《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以外,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项目,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的日常维修资金。
第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化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 房屋日常维修资金按以下办法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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