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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卫生医疗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全区未纳入自主评聘范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未纳入自主评聘范围的局属公卫、基卫医疗单位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核定岗位数、空缺岗位数以及目前已具有高级资格人数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内容应包括岗位设置总体情况、高级岗位数空缺数及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评价标准、推荐程序等,具体申报要求:
一、基本申报条件
由市高评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均需符合评审的基本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报评价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 号)规定执行。
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论文、科研项目等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二)申报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105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五)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兼评及转评
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
(七)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轻微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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