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公卫医疗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做好2021年度全区未纳入自主评聘范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未纳入自主评聘范围的局属公卫医疗单位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由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核定岗位数、空缺岗位数以及目前已具有高级资格人数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内容应包括岗位设置总体情况、高级岗位数空缺数及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评价标准、推荐程序等,具体申报要求:
一、基本申报条件
1.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3)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2.申报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101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3.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职年限)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和资
历不能同时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人员破格条件需符合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号)要求。
4.论文、科研要求
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非自主评聘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论文、科研项目等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非自主评聘单位破格申报人员,如需对应破格条件中的论文要求,论文仍按照《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2012年版)》确定的期刊目录和级别执行(不含2017年及以后认定的非法期刊)。
5.考核要求
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申报破格晋升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必须为优秀。
6.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7.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8.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提交时间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
9.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轻微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4)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3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1年者;
(5)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未满3年者;
(6)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7)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3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1年者。
10.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单位要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择优推荐。除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外,事业单位没有高级岗位空缺数的,不得推荐。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要求,从今年起,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统一使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参加市高评委评审人员的申报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