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加快推进健康镇海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要求,现就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2017年《宁波市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2019年“健康浙江”考核要求重要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重要公共场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青少年活动场所、商场、餐饮住宿场所、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
二、要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严格执行,以实际行动做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带头不在学校、医院、青少年活动场所、商场、餐饮住宿场所、车站(机场、码头)以及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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