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对象
具有镇海区户籍并居住在镇海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 年人。
二、 评估类型
(一)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老年人 进行的评估。
(二)持续评估。对已享受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 每年一次的动态评估或因政策调整、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的评估。
(三)复核评估。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对首次或持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三、 评估内容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0 号)中明确的统一评估标准,通过对老年人生 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等影响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判和全面评估,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其中需要享受居家养老政府 购买服务的可通过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向镇(街道)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统一向民 政部门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
四、评估组织机构、实施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求
(一)评估组织机构设置。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 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组成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养老服务 指导中心。
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审核、 协调、指导和落实等工作;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购买服务方 案, 按规定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承接主体;负责建立老年人 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抽查、复评工作; 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经费。
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估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成员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负责组织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复评工作并出具复评结论, 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 管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档案。各镇(街道)、社区(村)做好评 估的受理、审核以及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上门评估工作。
(二)评估实施机构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 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具有专业评估能力且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或企业,须拥有专兼职老年人生活能力持证评估员不 少于6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有固定办公场所,财务制度规 范和保障机制健全,在规定时间内能承担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三)评估人员基本要求。
1、评估专家库成员:在本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 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临床医学、康复、护理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具有一定 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具有中级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 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2、评估人员:基本要求: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交健康体检证明),责任心强,诚信记录良好、热爱为老服务工作。专业要求:涵盖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康复 医师、护师,中级(含)以上养老护理员和社会工作师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资格, 未按规定取得评估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上门评估团队应不少于2人。
五、评估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由评估需求的老年人本人提出申请,也 可以由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表》。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申请由户籍地受理。申请材料通过镇海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由村(社区)提交镇(街 道)初审后转至区民政局。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由养老机构统一向区民政局提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