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使用管理,提升本市老年助餐送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助餐配送餐服务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民办〔2018〕福50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出资采购,为辖区老年人提供送餐等助老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各地民政部门是“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老年送餐服务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为“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的产权单位。
第三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运营单位使用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与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车辆使用协议,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车辆维保和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第三方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派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调用车辆。
第五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只能用于老年餐食原材料、成品采购、运输,煤气瓶、保温盒等助餐设备配送运输以及助医、助行等其他为老服务。
第六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不得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为老服务活动,不得搭载家属、亲友等非养老服务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送餐车不得出入宾馆、景区、娱乐场所等场所。
第七条 老年送餐车应持续保持统一外观效果,不得有较大范围的破损或严重褪色;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在车上乱搭乱挂、乱贴乱画。
第八条 “爱心车轮”老年送餐车应执行公务车辆停放相关规定,非工作时间,除配送餐以及助医、助行等其他为老服务需要外,须按规定停放在单位车库或定点位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入库的,须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