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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西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朗读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医院西侧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镇海中医院、南至西门公园、西至西门公园、北至大西门路。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3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0.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0.06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52户(家),其中住宅50户、非住宅2家。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本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医院西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中医院西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中医院西侧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中医院西侧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

二、征收范围

中医院西侧地块项目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镇海中医院、南至西门公园、西至西门公园、北至大西门路,具体门牌号:大西门路621号(原门牌号:镇骆路12号)、大西门路631号、643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3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0.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0.06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52户(家),其中住宅50户、非住宅2家。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19〕12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方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容积率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价值时点为2019年2月28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976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50%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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