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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余政发〔2021〕7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现就《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9〕26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大力引进规模企业。鼓励中意宁波生态园、泗门镇大力引进大型商贸批发、零售企业。(1)对当年新引进批发企业(国内贸易)并新增入库的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新引进零售企业并新增入库的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2)上述企业第二、第三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对批发企业销售额20亿元以下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0亿元以下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批发企业销售额2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为50万元。(3)两地原已入库企业达到第(1)条、第(2)条销售额及销售增速标准的,可按就高原则享受上述一项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涉及中意宁波生态园企业的,由中意宁波生态园财政全额承担;涉及泗门镇企业的,由泗门镇和市财政按4:1的比例分担。

(二)积极引进连锁总部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包括原已引进开业的)大型超市、家电卖场等连锁总部企业(含地区总部)并月度新增入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二、第三年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且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年按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奖励最高为50万元。

(三)规范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强物流行业奖补审核,对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或备案的物流企业和未经邮政管理机构许可或备案的快递物流企业不予奖励。

二、完善其他服务业企业梯队建设

(四)鼓励服务型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规模以下其他服务业企业(不包括商贸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物流行业,下同)升级为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简称“小升规”)。经有关部门认定,首次“小升规”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并新增入库的,在上规当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规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成长型企业发展。鼓励人力资源行业、总部型企业、灵活用工平台企业、结算平台型企业、其他服务业新业态发展,对新招引企业可加大扶持力度,实行“一企一策”。

三、推进中国塑料城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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