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1日
余姚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降低廉政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其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所属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平台交易,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管。市直部门、市直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模标准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
第四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或用地手续的,应当在交易前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五条 发包人应根据国家、省、市现行计价依据,并结合市场价格编制预算或确定交易控制价。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邀请发包和直接发包,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公开发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乡镇(街道)、本部门领导班子或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可采用邀请发包方式。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承包人可供选择;
(二)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
(三)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发包但不宜公开发包;
(四)拟公开发包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八条 拟公开发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乡镇(街道)、本部门领导班子或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根据《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被确定为抢险和应急工程且不适宜公开和邀请发包。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九条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2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采用年度入围方式确定承包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由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市直属国有企业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将发包信息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布,发包人应对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发包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发包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发出发包邀请书。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由发包人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人,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发布发包信息和发售发包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发包信息和发包文件报送监督管理机构,发包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竞包人提交竞包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包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发包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发包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竞包人或者竞包人,也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发包。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其中有一项达到本办法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标准以上的,则整个总承包项目应当按照必须招标项目的要求依法招标。
第十五条 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包保证金的,一般不超过发包控制价的2%,竞包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同时推行保证金保险和年度保证金制度。竞包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且交款人的名称必须与竞包人名称相一致。未中选竞包人的竞包保证金可在中选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日内退还,中选人及中选候选人的竞包保证金待发包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竞包,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竞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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